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十堰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

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遵循教职工编制核定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市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认真执行省定编制标准

  我市中小学核定编制统一执行省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根据我市山大人稀,人口居住及学校布点分散,教学点点多面广的特点,同时考虑寄宿制学校较多、安排教师脱产进修以及教职工病休等因素,在认真执行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编制总额时酌情放宽。教学点(包括学生数22人以下的村小)按教职工与学生比,编制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同时可根据下列情况适当增加编制:开展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

  职业中学、学前班、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大中专学校、幼儿园按原有规定执行。成人初、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一)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规模、标准教学班个数、教职工工作量确定。我市首轮定编统一按教职工与学生比计算编制总额。具体定编标准见附件。

  (三)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高中(含职业中学)12-14节,初中14-16节,小学16-22节。

  上述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为基准确定的,其它学科教师和班主任周授课时数的折算办法另行确定。

  (四)学生班额标准:

  中学(包括职业中学)45人/班;小学40人/班。

  (五)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一般不低于85%,小学一般不低于90%。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学校按照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

  (六)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

  (七)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理,特殊情况的可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三、精简管理人员和领导职数

  中小学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人选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原有超职数和非必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充实到教学一线,不适应教学岗位的改做其它工作或安排培训进修。

  (一)中小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二)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标准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

  普通中学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导室、总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标准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室副主任、总务室副主任各1人。

  (三)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24个标准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人。

  (四)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配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标准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增配副校长1人。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室、总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其中12个标准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五)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四、建立机构编制申报审批制度

  县、市、区和市直学校的编制由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测算,并报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审批。经审批的编制总额一定三年不变。今后每三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

  (一)学校的设立

  中小学的设立依据《义务教育法》和社会经济及人口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1、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当地的生源情况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以上;职业中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以上。

  2、普通初级中学、小学根据生源情况及地理条件设立,由县(市、区)以乡镇、城镇街道为单位进行规划。初级中学的规模一般应达到15个班以上。小学要进一步调整布局,提倡联村办小学,提高办学的规模效益。

  (二)工作机构的审批

  中小学的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办公室、教导室、总务室。其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拟定,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批。

  (三)教职工编制测算

  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市直以校)为单位核定。核定依据为学校规模及实际在校学生。县、市、区按照市编制、教育、财政部门统一要求,逐乡镇、逐校、分层次测算编制需求额,并提出确定编制的申请,由市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拟定县、市、区及市直学校编制总额报省审批。

  五、合理使用人员编制

  省、市原则上只对各县、市、区核定编制总额,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学校人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核拨人员经费。

  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六、理顺管理体制,严肃编制纪律

  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辖区内系统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实行教职工人员经费与编制定员挂钩包干的办法,安排财政预算,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占用超过三个月者,一经发现即核销学校编制并核减其人员经费。

  县、市、区须逐乡逐校分层次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上报学生数应与学年初市教育局检查统计的数据一致,不得虚报学生人数。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选用人员。要清理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学校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七、这次中小学核编,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人员分流三年到位。

  八、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附:十堰市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


  附:
            十堰市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

班平学生数 教师与学生比 教职工与学生比
小学 40 1:23.8 1:21.6
初中 45 1:19.3 1:16.8
高中 45 1:15.8 1:13.8
  备注:各县(市)对山区等偏远地区的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增配教职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