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邮政主管部门与南斯拉夫邮政储蓄银行通过换文签署了双边邮政汇票协议,并决定于1998年2月1日正式开通中南邮政汇票互换业务。为便于各局做好能汇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协议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与南斯拉夫邮政间只办理普通汇票互换业务,采用“卡片式”互换方式。汇票经北京国际汇兑中心与南斯拉夫邮政汇票互换局集中,每日通过最快的邮路互换。汇票使用邮联的标准单式MP1。

 二、汇票款额以美元表示,款额不包括一美分以下的小数。双方开发的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1000美元。

 三、汇票上的收、汇款人的姓名、地址应使用英文表示。必要时,可附注中文。

 四、双方开发的汇票,有效期为开发之月后的第三个月月底止。两邮政开发的汇票,申请展期签证的有效期均为自交汇之日起一年内。

 五、双方邮政均不办理“快递”、“仅向收款人本人兑付”、“改寄”、“背书”业务。

 六、两国邮政采用月帐进行帐务结算,结算货币为美元。双方每月根据兑讫汇票互寄一式两份月帐单,其中一份签退对方。兑付邮政的报酬按兑讫汇票的0.5%计付。
  各局应根据以上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宣传,筹足美元备兑金,以确保顺利通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