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制订的《衢州市市区出租车治安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七日



衢州市市区出租车治安管理试行办法

市公安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出租车的治安管理,消除和减少治安隐患,遏制出租车辆运营中的发案上升势头,维护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车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不指定线路的可供出租的客运汽车。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和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外,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出租车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出租车实施治安管理。

??
第五条 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营运证明到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对出租车治安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的,3天内核发《治安许可证》。对不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该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
第六条 出租车《治安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
第七条 办理《治安许可证》及年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
第八条 出租车必须具备以下治安安全条件:

??1、安装防劫隔离装置;

??2、制定治安责任制度。

??
第九条 停运的出租车,在停运后的10日内交回《治安许可证》;转让的受让方须在10日内持原有《治安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变更登记。

??
第十条 出租车车主或承租人是本车治安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及其聘用的驾驶员应当做好以下治安安全工作:

??1、出租车车主、承租人或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参加治安安全学习活动;

??2、出租车营运驶离市中心区(东以下张立交桥,南以新46省道,西以双港口立交桥、西安门大桥,北以浮石渡大桥为界),必须到市公安局出租车出城登记处接受登记和查验;

??3、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4、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
第十一条 出租车乘客有义务配合驾驶员做好出城登记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以下治安管理工作:

??1、指导、帮助出租车车主或承租人建立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2、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活动,对出租车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开展有关治安安全培训;

??3、组织、检查、督促出租车车主、承租人或驾驶员落实审验制度、出城登记制度、发现情况报告制度和奖励制度等治安安全防范措施;

??4、在市中心区3个出口(北门、石头坪、双港口)地段设立出城登记点,方便出租车出城登记;

??5、适时通报治安情况,检查、督促出租车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履行治安安全职责;检查出租车治安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6、在出租车治安管理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出租车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要认真执行本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发现违法犯罪情况与线索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的;

??2、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见义勇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刑事案件的。

??对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治安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
第十四条 出租车车主、承租人或驾驶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