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
  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 运价里程



 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 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第十二条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km;空调票20km;加快票100km;卧铺票400km(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行李20km;包裹100km。

             第三章 旅客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
  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以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第十五条 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

 第十六条 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第四章 行李、包裹运价



 第十七条 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100kgkm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
  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kg,即得5kg为单位的运价基数。
  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kg的运价基数推算。

 第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

 第二十条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  
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
│ 物品名称  │计价单位│规定计价重量(kg)│    备注    │
├───────┼────┼──────────┼──────────┤
│残疾人用车  │ 每辆 │     25   │ 以包裹托运时,按实│
│       │    │          │  际重量计算   │
├───────┼────┼──────────┼──────────┤
│自行车    │ 每辆 │     25   │          │
├───────┼────┼──────────┼──────────┤
│助力自行车  │ 每辆 │     25   │  含机动自行车  │
├───────┼────┼──────────┼──────────┤
│两轮轻型摩托车│ 每辆 │     25   │ 1.含轻骑    │
│       │    │          │ 2.汽缸容量50立│
│       │    │          │ 方厘米;以下时  │
├───────┼────┼──────────┼──────────┤
│两轮重型摩托车│ 每辆 │按汽缸容量每50立方│ 汽缸容量超过50立│
│       │    │厘米;折合1kg计算│ 厘米时      │
├───────┼────┼──────────┼──────────┤
│警犬、猎犬  │ 每头 │     20   │ 超重时,按实际千克│
│       │    │          │ 计算       │
└───────┴────┴──────────┴──────────┘

 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kg为单位,不足5kg按5kg计算。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第五章 特定运价



 第二十五条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算;
  2.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应预先支付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

 第二十七条 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娱乐车、餐车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成人与儿童(含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不足时,按定员核收全价。
  客票票价;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娱乐车、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不足1t的尾数进整为1t)。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特别快车列车上或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10.包车全部运行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第二十八条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
  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 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第三十条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含机车轴数)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驶费。

 第三十一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里程采取通算。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附表2所列计算。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400km卧铺票价比例计算表(附表2)

┌───────────────┬──────────────────┐
│  里程           │  占400km卧铺票价的比例(%) │
├───────────────┼──────────────────┤
│  1 ̄100        │         25       │
├───────────────┼──────────────────┤
│  101 ̄200      │         50       │
├───────────────┼──────────────────┤
│  201 ̄300      │         75       │
├───────────────┼──────────────────┤
│  301 ̄400      │        100       │
└───────────────┴──────────────────┘


             第六章 客运杂费


 第三十二条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

            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计费条件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站台票   │       │1元/张  │          │
├─┼──────┼───────┼──────┼──────────┤
│2 │手续费   │列车上补卧铺 │5元/张  │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
│ │      ├───────┼──────┤核收一次手续费   │
│ │      │其他     │1元/张  │          │
├─┼──────┼───────┼──────┼──────────┤
│3 │退票费   │按应退票价计 │2元/人次 │1)代用票按每张核收│
│ │      │算,每10元 │      │2)2元以下的票价不│
│ │      │(不足10元 │      │退         │
│ │      │按10元计算 │      │          │
│ │      │)核收    │      │          │
├─┼──────┼───────┼──────┼──────────┤
│4 │送票费   │送到集中取票点│3元/人次 │          │
│ │      ├───────┼──────┤          │
│ │      │送到旅客所在地│5元/人次 │          │
├─┼──────┼───────┼──────┤          │
│5 │标签费   │货签费    │0.2元/个│          │
│ │      ├───────┼──────┤          │
│ │      │安全标志费  │0.2元/个│          │
├─┼──────┼───────┼──────┤          │
│6 │行李、包裹 │装运前    │5元/票次 │          │
│ │      ├───────┼──────┤          │
│ │变更手续费 │装运后    │10元/票次│          │
├─┼──────┼───────┼──────┤          │
│7 │行李、包裹 │行李、包裹交 │5元/票次 │          │
│ │查询费   │付后,旅客或 │      │          │
│ │      │收货人还要求 │      │          │
│ │      │查询时    │      │          │
├─┼──────┼───────┼──────┼──────────┤
│8 │行李、包裹 │从行李房收货 │1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
│ │装卸费   │地点至装上行 │      │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      │李车,或从行 │      │          │
│ │      │李车卸下至交 │      │          │
│ │      │付地点,各为 │      │          │
│ │      │一次装卸作业 │      │          │
├─┼──────┼───────┼──────┼──────────┤
│9 │行李、包裹 │超过免费保管 │2元/件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
│ │保管费   │期限,每日核 │      │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      │收      │      │          │
├─┼──────┼───────┼──────┼──────────┤
│10│行李、包裹 │从车站广场停 │1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
│ │搬运费   │车地点搬运至 │      │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      │行包房办理处 │      │          │
│ │      │或从行包交付处│      │          │
│ │      │搬运至广场停 │      │          │
│ │      │车地点各为一 │      │          │
│ │      │次搬运作业; │      │          │
│ │      │由汽车搬上、 │      │          │
│ │      │搬下时,每搬 │      │          │
│ │      │一次,另计一 │      │          │
│ │      │次搬运作业  │      │          │
├─┼──────┼───────┼──────┼──────────┤
│11│行李、包裹 │接取、送达个 │5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
│ │接取送达费 │为一次作业每 │      │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      │5km(不足 │      │          │
│ │      │5km按5k │      │          │
│ │      │m计算)核收 │      │          │
├─┼──────┼───────┼──────┼──────────┤
│12│携带品暂存 │       │2元/件  │每件重量以20kg为│
│ │费     │       │      │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
│ │      │       │      │数增收       │
├─┼──────┼───────┼──────┼──────────┤
│13│携带品搬运 │从车站广场停车│2元/件次 │每件重量以20kg为│
│ │费     │地点搬运至行包│      │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
│ │      │房办理处或从行│      │数增收       │
│ │      │包交付处搬运至│      │          │
│ │      │广场停车地点各│      │          │
│ │      │为一次搬运作业│      │          │
│ │      │;由汽车搬上、│      │          │
│ │      │搬下时,每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