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2、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改为“公路交通检查站”。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经市交通局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一句。
  4、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三款:“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在更新前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局核准后方可更新”。
  5、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擅自购置、更新营运车辆”改为“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