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2、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改为“公路交通检查站”。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经市交通局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一句。
4、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三款:“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在更新前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局核准后方可更新”。
5、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擅自购置、更新营运车辆”改为“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1-05-18施行日期:2001-05-18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人大常委会第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1-05-18
施行日期 2001-05-18
发布部门 8010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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