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改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
公布日期:2001-05-18施行日期:2001-05-18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人大常委会第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01-05-18
施行日期 2001-05-18
发布部门 8010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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