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现将《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评价其经营业绩,划清经济责任,促进各单位合法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交通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代表人指交通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代行行政正职的人。

 第四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因任职期满或离职,必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考核、任命以及奖励、处罚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审计分工和职权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由交通主管部门任命的,由该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二)法定代表人由交通企事业单位任命的,由该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条 驻部审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交通企事业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组织或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由组织审计的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产物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一)生产指标;
  (二)效益指标;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经济指标。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包括:
  (一)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专用基金)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结余)及分配情况;
  (三)对外投资、多种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财产物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包括:有无隐匿收入、乱挤成本(费用)、截留利润、偷税漏税、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损失浪费、乱收费、滥用招待费、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应于年底前向本单位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予以考虑,并在收到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的委托审计函件后1个月内安排审计。
  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不能于年底前确定的项目,审计部门在收到委托审计函件后3个月内安排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准备,并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财务会计资料;
  (三)生产、劳动工资等统计资料;
  (四)任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五)重大经营决策资料,重要经济合同及现行有关经济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审计和财税大检查提出的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述职报告(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财务状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对外投资和各种经营情况,遗留的经济问题,对今后改善管理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进点后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一并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送达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并抄送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决定后,必须执行,并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将执行结果报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如对审计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抄送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任期年度审计



 第三十条 为减少任期终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并积累相关资料,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实行任期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期年度审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确立的原则分工负责。具体实施时,可视被审计单位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和内审力量,委托该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任期年度审计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任期年度审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报送委托审计的审计部门。
  委托审计的审计部门,应对上报的任期年度审计资料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的任期年度审计资料,可作为任期终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第六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经营范围、机构人员、生产规模(产量、产值、任期内收入、利润)及任职年限等;
  (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变化情况;
  (五)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六)审计评议意见,重点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政策水平、决策能力、经营业绩、守法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等进行评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撰写审计意见书,并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水平、能力和是否能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做出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由交通企事业单位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联营、合营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15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