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有关冶金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驻部审计局制订了《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驻部审计局,便于今年修订。
  附件:《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审计署驻冶金部审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委托,组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事先准备的资料,应在审计通知书后附件写明。

 第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迄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有关注意事项;
  (六)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力求准确,处理意见必须有法规依据;做到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

 第六条 资产审计
  (一)审查货币资金的真实性。
  (二)审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预付帐款的真实性,是否及时清理、追收,有无坏帐、呆帐。
  (三)各种存货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盈亏处理是否合规。
  (四)长期投资是否合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产权证明文书是否完备、有效,投资收益是否按期收回,有无隐瞒、转移资产及收益的情况。
  (五)审查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资产处置是否合规,作价是否合理。
  (六)审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无未按规定期限摊销及挂帐不摊的问题。
  (七)本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收益分配是否合规。

 第七条 负债审计
  (一)审查流动负债的真实性,有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
  (二)工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工资、奖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三)应付福利费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计提和使用福利费。
  (四)审查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规性;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列支渠道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审计
  (一)审查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合规。
  (二)企业资产重估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属实,计价及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
  (五)审查企业盈余公积金管理与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重大投资决策审计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可行性方案是否经过民主讨论。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能力是否相适应,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比较是超支还是节约,原因何在。
  (三)投资项目的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条 盈亏审计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营业收入等各种收入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入帐;有无虚增、隐匿、截留、漏计收入的问题。
  (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企业既定的会计政策。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的情况。
  (三)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四)各种财产的变价净收入及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益(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除外)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五)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计入利润总额,有无多计或少计利润的问题。

 第十一条 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审计
  各种税金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交纳。

 第十二条 经济管理制度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与财政部颁布的财务制度有无抵触;
  (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与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有无抵触,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是否经过同级财政部门认可;
  (三)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各管理环节间的制约关系是否严密;
  (四)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收益。
  (五)各项经济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何。

 第十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采用统一的经济评价指标,原则上从国家公布的经济指标体系中选择。
  (一)工业企业经济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存货周转率 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3、资本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4、资本保值增值率 计算公式为:
            期末所有者权益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二)施工企业经济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资本保值增值率 计算公式为:
            期末所有者权益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3、净资产报酬率 计算公式为:
          利税额
  净资产报酬率=------×100%
          股东权益
  (三)商贸企业经济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应收帐款损失率 计算公式为:
            坏帐损失
  应收帐款损失率=----------×100%
           应收帐款余额
  3、营业利润率 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率=---------×100%
         营业收入净额
  4、资本金利润率 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四)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应收帐款周转率 计算公式为:
            应收帐款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3、资本金利润率 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五)事业单位经济评价指标:
  1、经自给率 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2、资产负债率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经济指标采用的数据,应当是经过核实以后的数据,一般不直接采用被审计单位的帐面数据(帐面数与审计核实数一致的除外)。

 第十五条 经济指标的优劣,用三种比较方式进行判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有统一要求的,与统一要求对比;人事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有任期目标考核的,与任期目标对比;接任后的经济指标与接任前的经济指标对比。

 第十六条 对审计事项审计后,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须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并采纳其合理部分,修订审计报告。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要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认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人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的,应按《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委托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驻冶金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