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铁路运输营销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化运输收入管理,完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制度,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颁布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83)铁财字1312号〕即行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会计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运输收入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好运输收入对于促进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运输收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收入管理经营责任制,监督、指导运输企业客、货运窗口正确计算核收客、货运杂费,维护铁路和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运输收入进款动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压缩在途资金,确保运输收入进款完整和及时缴拨;
  组织客货运输票证管理,负责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和供应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严格财经纪律,实施运输收入的监督与检查,防止和查处在收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运输收入计划分析,大力组织运输收入,为铁路开展营销战略及时提供准确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是全路各级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办理运输收入业务的依据和管理运输收入的基本规程。本规程条文中所指铁路局包括铁路(集团)公司,铁路分局包括铁路总公司,站段指决算站、车务段、列车(客运)段。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管理体制
  铁路运输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单位领导负责制。铁路局、铁路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在部定机关机构限额内设置收入管理机构。站段和日均现金收入在5千元以上或日均总进款在10万元以上(含非现金结算)的营业站要明确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收入管理和进款收、缴工作。
  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收入部门内部应设计划、会计、审核、票证管理、电算技术、稽查等专业人员。收入专业核算工业集中在铁路分局(不设铁路分局的集中在铁路局)。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收入专业人员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客货票证的核算业务量和进款额进行核定。

 第五条 职责范围
  铁路局负责贯彻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并制定实施细则。按照运输收入管理任务的基本要求组织管理全局运输收入工作,研究运输市场,制定激励政策,挖潜提效、堵漏保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铁路分局、站段、营业站运输收入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编制下达运输收入计划,建立经济活动分析制度,保证运输收入计划的实现。向铁道部提报运输收入会计决算报表。
  铁路分局负责贯彻铁道部、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命令。组织管理全铁路分局运输收入工作,开拓运输市场,制定激励政策,组织各单位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经济效益。编制下达并组织实现运输收入计划,掌握完成情况。供应和管理客货运输票证。审核车站和列车提报的客货运输票证和收入报表,组织运输收入进款资金解缴。办理进款缴拨及有关运输费用结算,处理债权债务,向铁路局提报运输收入会计决算报表。稽查、指导站段(列车)运输收入工作。负责收入部门收入核算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管理,对站段应用的与运输进款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审定和监督、检查。
  站段负责管理车间、班组的运输收入工作。分劈、下达、组织完成运输收入计划。立足市场,组织客货职工增运增收和堵漏保收。请领、保管和使用客货运输票证。正确计算核收客货运杂费。办理运输进款存汇和上缴。按期编制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整理报送各种收入票证、报表,传送数据,收集和报告市场信息。

 第六条 收入专业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等专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四、熟悉客货运输规章及有关运价政策;
  五、精通运输收入有关规章制度。
  聘任铁路局、分局收入专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除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稽查人员应选配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任、免时,需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任职上岗。

            第三章 运输进款范围



 第七条 运输进款分类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营业,按有关规章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的费用,统称为“运输进款”,均属本规程管理范围。
  运输进款分为:运输收入、专项收入、代收款三类。

 第八条 运输收入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即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列车补收的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国际联运应列旅客票价的收入、特定的旅客加价收入。
  二、行李、包裹运费收入。即车站发送的行李包裹运费收入,及变更到站、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邮运收入。即自备邮政车挂运费,固定容间租用费及邮政机要人员、押运人员乘车费。
  四、货物运费收入。即发站和到站核收的各种货物运费(含国际联运国内段、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快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机车、货车挂运费、空车回送费,特种货车回送费、使用费(长大货车使用费除外)。
  五、电气化附加费。
  六、其他收入
  (一)客运其他收入
  1.到站和列车补收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除外),旅客随身携带品超重、超限运杂费以及无票运输的包裹运杂费,其他违章乘车补收的票价收入;
  2.客运票证事故赔款;
  3.到站补收的行李、包裹品名或重量不符运杂费;
  4.客车租用费,租用、自备客车挂运费,车辆行驶费,包车费,餐车使用费,外籍公民包用公务车及豪华列车费,包车停留费、空驶费,国际联运中发生的客运杂费;
  5.《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规定核收的其他各种杂费(特定者除外)。
  (二)货运其他收入
  1.取送车费、货物过秤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2.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货车清扫费、洗刷费、洗刷除污费,冷却费,机冷车制冷费;
  3.货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4.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停放费,取送车隔离车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新线货车使用费,机车作业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
  5.整车或集装箱超载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杂费及违约金,国际联运运输中发生的货运杂费;
  6.运输计划违约金,货运运杂费迟交金,收回互不清算的托运人责任的垫付款;
  7.货运票证事故赔款;
  8.《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货运杂费(特定者除外)。
  (三)客货运服务收入

 第九条 专项收入范围
  一、建设基金。经国家批准收取的铁路建设基金。
  二、保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保价费。
  三、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第十条 代收款范围
  一、路内外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二、国际联运中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及代国境站核收的杂费;
  三、水陆联运水运段运杂费;
  四、代收临管线客、货运杂费;
  五、代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客货运杂费;
  六、篷布和集装箱使用费(含地方铁路货车篷布、集装箱使用费)、延期使用费;
  七、长大货车使用费;
  八、货主预付款;
  九、铁路局自筹资金开行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加价收入;
  十、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第四章 运输收入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运输收入计划是铁路运输企业生产和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的指令性指标。运输收入计划需依据运输市场、铁路运能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目标进行编制,力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并将其作为组织运输生产的主要依据。
  铁路局于每年四季度向铁道部提报次年建议计划,由铁道部综合平衡后正式下达,逐级分劈,落实到车间、班组,并建立各级纵向、横向经营责任制。

 第十二条 计划的考核与分析
  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制度。各级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客货运输的营销分析,加强预测、考核,掌握计划进度。要制定可行措施,挖潜提效,增运增收,堵漏保收,切实保证完成收入任务。

            第五章 运杂费的核收



 第十三条 运杂费核收方式
  铁路运杂费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局审核列帐。
  到付:按到付办理的水陆联运运杂费、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局审核列帐。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货物发生的运费、押运人费,及铁道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局集中审核、列帐并按铁道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收款。
  到付和后付运杂费除《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由铁路局同意者外,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预付:铁路客货运杂费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第十四条 运杂费的核收与减免
  铁路运杂费必须根据客货运规程有关规定办理核收。运杂费的减免除铁道部规定者外,铁路局、铁路分局不得批准减收或免收。

 第十五条 运杂费结算方式
  铁路运杂费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核收运杂费必须使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的客货运输票证办理。特殊情况需要专用补充票证时,由铁路局报经铁道部批准,限在自局管辖范围内使用。
  车站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的包裹、货物发生的运杂费一律核收现金。但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杂费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军事运输运杂费的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军事运输,其运杂费结算方式,按现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运费和押运人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七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要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的运邮合同。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帐。

 第十八条 货主预付款的结算
  托运人向车站交纳预付款时,车站应填开货主预付款存入凭证(财收-33)作为收款依据,随运输进款上交铁路分局集中管理。车站、分局均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帐。
  已缴纳预付款的托运人托运货物发生运杂费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车站应根据应收运杂费票证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货主预付款抵用凭证(财收-33-1)作为车站已缴运输进款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上报铁路分局。

 第十九条 品名、重量不符时的处理
  车站应建立健全行李、包裹和货物检斤验货制度,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杂费多少收时,发站发现应重新制票,票证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进行补退,并发电报通知到站。中途站或到站发现时,由到站办理运杂费的补收或退还,并发电报通知发站。
  发生的补退款,各铁路局间不办理清算。

 第二十条 租用费、使用费的核收
  企业租用铁路路产专用线,应与车站签订租用合同,并按规定时间及标准核收租用费。
  车辆租用费的核收,按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部门与租车单位签订的租车合同办理。
  非运用车使用费的核收,按《非运用车使用规则》规定办理。
  站段对上述路产的出租,应指定专人办理,并建立路产出租、使用卡片(财收-18),所签订的租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缴款日期和发生迟交时核收迟交金等条文,合同副本抄送铁路分局收入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运输变更费用的处理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取消托运时,应将原票证收回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当日办理时比照作废票证处理。次日以后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办理退款,收回的票证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客、货运杂费收据核收并将收据号码、收费项目及金额填记在原票证记事栏内。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变更到站时,由变更后的到站按《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重新计算运杂费,补退差额,在交付时填发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办理补退款手续,原变更票证上报铁路分局,另以运单作成抄件留站存查,新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杂费计算错误时,应发电报向原发站及主管铁路分局查询答复后再办理补退款手续。发生的补退款,铁路局间不办理清算。

 第二十二条 多、少收款的处理
  车站、列车(客运)段必须建立健全客货运输票证、报表的自检、互检、总检的三检复核制度,防止发生差错。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时,应及时办理补退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所属铁路分局收入部门和到站。
  铁路分局审核客货运输票证发现的多、少收款应填发票价订正书(财收-9)、补款凭证(财收-10)、退款凭证(财收-10-1)按权责发生制列帐,由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因特殊情况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款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站段办理,凭有关函电证明报铁路分局销帐。
  到站发现发站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时,如没有接到发站通知,应向收货人办理补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发站,如造成运杂费重复核收时,由发站负责办理退款。
  多、少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六章 运输进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款管理的基本要求
  站段必须建立严格的运输进款管理制度,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负责运输进款的保管存汇及帐表编报工作,并实行帐款分管制度。专职负责进款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
  进款存放地点必须有安全设备。
  车站向银行送存进款必须由公安人员护送,没有公安人员的车站,由站长派人护送,日均现金收入超过万元时应使用机动车辆送存银行。
  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证和进款,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证和现金的绝对安全。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第二十四条 运输进款的存汇
  铁路局、铁路分局和站段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运输进款存款专户。当地无银行或未在当地银行开户的车站,应按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规定日期和指定的列车将进款寄送至代缴站办理存汇或由铁路分局派专车取送。各级进款专户均应建立运输进款银行日记帐(财收-8-1)。车站必须按月将银行对帐单报铁路分局审核。
  运输进款必须坚持专户管理的原则,专户内不办理运输进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收付款业务。
  站段运输进款必须在收款次日送存银行,并按规定日期上缴铁路分局。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按上级规定办法办理缴拨。各级缴款单位必须努力压缩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车站运输进款专户及铁路局、铁路分局运输收入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在银行结息的当月列帐上缴,由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冲减运营成本。存汇款单据、汇款手续费的费用支出由决算单位列运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 运输进款结帐与报帐
  车站运输进款应按日结帐,当月进款应在当月列帐。货运结帐时间为18点,客运结帐时间由铁路分局规定。
  现金交接必须当面清点,不准以支票套取现金。结帐时发生多出款,应在当日列帐上缴,严禁保留帐外现金。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补,不准以运输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车站必须按日登记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做到收支正确,帐款相符,并按规定日期连同各种票证、收付款凭证及有关收入报表向铁路分局报帐。
  列车长每次值乘终了应正确编报车内补票移交报告(财收-17),在退乘当日连同票证报告页和缴款收据一并送交本段收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运输进款动支范围
  运输进款除下列规定范围外,一律不准动支:
  一、铁道部批准的抵拨运营款和其他垫付款;
  二、垫付旅客和路外人员意外伤亡、急救或埋葬费(决算站和车务段所在地车站除外);
  三、铁路局批准垫付自然灾害急需款(决算站和车务段所在地车站除外);
  四、垫付托运人责任的途中货车整理换装费和包装补修费;
  五、垫付保价行李、包裹赔偿款;
  六、支付行李、包裹、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支付铁路分局批准的运输计划违约金;
  七、支付代收款;
  八、退还旅客票价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客货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 迟交运杂费的处理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杂费,或交付的转帐支票空头以及属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发生的银行退票,均按迟交运杂费处理。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进款欠补款报告(财收-35),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运杂费迟交金。发生和收回欠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单独列报。
  对经常拖欠铁路运杂费的单位,车站应及时上报铁路分局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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