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在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1997〕第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进料加工形式报关进口的物资、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买卖的物资、物品。对倒卖上述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倒卖走私物品的行为处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布日期:1997-03-07施行日期:1997-03-0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7]第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3-07
施行日期 1997-03-07
发布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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