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88年6月20日经第七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并于1991年1月11日生效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