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行为,即便没有违法所得,也应依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布日期:2001-09-03施行日期:2001-09-0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01]第2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9-03
施行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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