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经研究决定,授权下列省市证管办(证监会)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湖北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的规定,严格监管市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江苏等十一个省证管办
公布日期:1996-11-11施行日期:1996-11-1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199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1-11
施行日期 1996-11-1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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