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27号(1989年12月21日公告)于2001年7月1日起废止。
  自2001年7月1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依照自同日起实行的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