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举报中心的法律依据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或犯罪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单位进行检举、控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是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是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审计机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其法律依据是:
  (一)《宪法》为审计机关建立举报中心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处理。”这就明确规定了受理举报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是受理举报的法律机关之一。
  (二)《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查处举报案件的权力。《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有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专项资金和政府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等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上述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权作出处理、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监督职权范围内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受理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建立举报中心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举报中心是维护财经法纪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财经纪律松驰,经济秩序混乱,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相当普遍,严重干扰了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助长了腐败行为,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认真加以整顿。李鹏总理今年1月接见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代表时讲话指出,要严格审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审计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在整治经济秩序,维护财经法纪方面肩负重任。建立举报中心,对于更好地贯彻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政令统一,促进廉政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审计监督机制,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建立举报中心有利于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将为审计机关提供较多的审计线索,有利于审计机关集中力量,抓重点、抓典型,搞好审计监督。通过举报,可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把一些问题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避免酿成更大问题,造成更大损失。
  (三)建立举报中心有利于扩大审计监督的社会影响。我国的审计监督工作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人们对审计工作的了解还很有限,审计工作还有不少阻力。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案件及时查处并予以适当公布,无疑会把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扩大审计监督的社会影响。

 三、审计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
  总的说,凡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均应受理。受理的重点是:预算执行中隐瞒、挪用或转移预算内收入,挤占、挪用、浪费预算支出、化预算内为预算外,违反规定扩大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国有金融机构隐瞒、截留收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盈亏不实,造假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超规模、超标准、越概算,决算不实,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农业、教育、科研和养老、待业保险基金等专项资金管理混乱,被挤占挪用或损失浪费严重;国际援、贷款管理和使用不合规定;国有单位偷税、漏税、骗税、套汇、走私,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等。

 四、举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一)审计署举报中心挂靠办公厅,不另设机构,由现有信访室和值班室承办具体工作。省级审计机关举报中心的设置可参照办理。
  (二)举报中心的职责是:接受举报,如实记录;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和分流处理;对举报事项进行督办;对线索不清、无法分类和分流的举报事项进行初查;对办结的举报事项做好有关答复、审理、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以及立卷归档等工作;对下级审计机关举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举报工作情况。

 五、加强对举报工作的领导
  审计机关建立举报中心是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和经济秩序,反对腐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审计署已制订下发《审计机关举报工作规定》(见附件),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规定的要求,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尽快建立举报中心,选派政治上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机构,制订举报中心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化。要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举报中心受理的范围等,特别要向国有单位的财务人员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他们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大胆举报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地址和举报电话,加强举报值班,形成渠道通、运转灵、效率高的举报事项办理系统,使群众的举报,特别是署名举报和重大问题的举报,件件有着落,取信于民。建立举报中心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效果。要加强请示报告,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请示工作,报告情况。
  附件:审计机关举报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审计机关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强化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和政令统一,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审计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向审计机关举报。

 第三条 审计署及其驻地方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上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审计机关的举报工作。下级审计机关应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受理举报。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
  (四)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报



 第六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和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违反财经法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机关正常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举报信函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举报接待场所、举报箱、举报专用电话,公布举报中心地址、电话号码(含夜间电话)和邮政编码。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举报中心要指定专人分别接待,详细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时,不可勉强。

 第十二条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仔细询问,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 接受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要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和电话举报,应耐心解释,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举报中心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其他部门或工作人员收到举报信函、举报电话等,应及时转送举报中心。

              第四章 查办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凡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举报,经领导审批后交由本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举报,移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办理。
  (三)对难以确定办理部门的举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举报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或者作其他方式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查办举报事项,应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以实施审计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对接办的举报事项,各有关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举报中心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对逾期未办结的,举报中心和上级审计机关应及时督促。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办结的举报事项,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交办机关审核后无异议的,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交办机关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补充或重新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举报事项的部门和机关,办结后负责向署名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同时报告交办机关。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审计机关举报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受理举报事项,应严格替举报人保密:
  (一)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应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
  (三)办理举报和实施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十四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对因向审计机关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审计机关应认真受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事项经审计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惩处,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三十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可适当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扩大影响,宏扬正气。 

 第三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所需经费,可根据政府意见,商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审计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登报、广播或公开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