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日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0-09-14施行日期:2000-09-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9-14
施行日期 2000-09-14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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