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看守所经费管理工作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其他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看守所经费是看守所用于监管看守、教育人犯、做好人犯生活卫生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专项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特殊性。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财务部门对看守所经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看守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管理经费,并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看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并对看守所的经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人犯给养费
(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

第七条 公务费
(一)宣传教育费:为人犯订购报纸、图书及用于教育人犯和人犯学习用的纸、笔、信封和录音带、录相带等费用。
(二)水电费:看守所内水费、电费支出。
(三)取暖费:人犯冬季取暖用的燃料费、炉具购置费和维修费、雇佣临时锅炉工的工资、节煤奖等。
(四)档案资料费:用于统计、管理人犯的证件、标志、卡片等印制,档案材料复制、外文资料翻译等费用。
(五)押解费:投劳、押解人犯的旅差费及押解特殊开支。

第八条 装备购置费
(一)车辆购置费:用于购置押解、投送已决犯的囚车和运送人犯食品、燃料等生活用车的费用。
(二)取证设备费:用于购置监控台、摄像机、监视器、录相机、照相机、指纹捺押器以及监控系统所需的配套器材费。
(三)通信设备费:有线、无线通信等设备器材购置费,测试、检修仪器仪表购置费。
(四)计算机设备费: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器材设备的购置费。
(五)警械购置费:手铐、脚镣、枪支、护具、非致命性武器和防暴器材及安全防范所需的电网、发电、照明、报警装置等设备购置费。
(六)家具购置费:办公桌、椅、茶几、档案柜、电风扇、排风设备、发电机等及其配套器材的购置费。

第九条 装备消耗费
(一)交通工具消耗费:看守所囚车、生活用车等交通工具所用各种油料费,牌照、保险和运杂费,维修费,维修工具和零星材料的购置费。
(二)通信消耗费:有线电话线路租用费,通讯器材的维修费和线路测试、检修费以及零星工具和其他日常业务消耗用品的购置费。
(三)取证设备消耗费:监控器材的维修费,线路测试、检修费以及零星工具和其他业务消耗用品的购置费。
(四)计算机消耗费:电子计算机安装、维修、运杂费,机房装修费,日常消耗用品的购置费,软件和数据库开发费。
(五)警械消耗费:警械维修费,各种弹药购置费,储运费。
(六)其他设备消耗费:上述消耗费中未包括的业务器材设备的维修、消耗费。

第十条 修缮费
用于看守所房屋(包括监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武警营区用房和短刑犯生产区用房等)、围墙、警戒岗楼、道路等以及附属设施的修缮费。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
(一)丧葬费:用于人犯在监所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所开支的费用。
(二)看守所绿化所需费用。
(三)其他支出:上述开支项目未包括的,在看守所业务工作中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看守所经费与公安业务费实行分别管理,单立帐户,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并按其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编报预算、决算时,列入相应的国家支出科目。人犯给养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购置费列入“设备购置费”,公务费和装备消耗费列入“公务费”,修缮费列入“维修费”,其他费用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公安机关的财务部门对看守所的经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看守所应当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看守所经费年度预算、决算以及重大开支由主管公安局、处长和看守所领导审定。看守所财务工作由一名所领导主管,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看守所各种设备、器械、服装和物资,由看守所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财会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
(一)财会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配备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二)看守所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会机构或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三)看守所管理经费的财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财会人员上岗要求,经公安机关的政治部门审核同意后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看守所财会机构负责组织看守所经费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拟定财务、装备、物资计划,提出看守所经费分配方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编制财务决算及分析说明,制定看守所经费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等。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看守所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达到基本建设投资标准的,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第四章 纪律

第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看守所经费应当尽量保证人犯的基本生活需要,所有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看守所领导应当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上级主管机关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秘密,廉洁奉公。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按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看守所经费不包括公安人员经费。看守所公安人员经费按公安机关行政人员开支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公安、安全机关经费”科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1〕12号)规定,看守所狱侦耳目和预审办案等所需要的费用仍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费用的开支标准预算定额,分别报公安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