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2-05-31施行日期:2002-05-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5-31
施行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大同市
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经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施行。
一、规章
(一)大同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暂行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二)大同市粮油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
(三)大同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二、规范性文件
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5]65号)
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外事交流服务工作推动全市对外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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