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31

  一、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中医疗照顾人员。?

  二、医疗照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办理了“干部保健证”的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已退休和享受待遇人员,下同)和高级知识分子;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

  三、医疗照顾人员中,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由单位造册并持省卫生厅制发的“干部保健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持“荣誉证书”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范畴。?

  四、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经费来源于省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五、纳入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范畴人员,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干部病房收治条件,因病住院,其住院费中的床位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医疗单位支付。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就医,并按《贵州省城镇职工转诊转院暂行规定》(黔劳社厅发〔2000〕9号)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在外期间的普通干部病房床位费,凭收据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住外宾、贵宾病房的费用,不予支付。?

  六、医疗照顾人员大额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部分,按《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执行。超过15万元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七、除上述规定外,医疗照顾人员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执行《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承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八、此《办法》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