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请示》(津工商人字〔1995〕第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利于增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希望你局坚持自愿原则,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将工作情况适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公布日期:1995-12-21施行日期:1995-12-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12-21
施行日期 1995-12-21
发布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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