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股票发行方式的市场化改革,现将调整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认购新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发行时不再单独向基金配售新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基金字〔1999〕3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比照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战略投资者参与新股认购。新股上网公开发行部分,基金可参与申购;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基金可按所持有股票的市值申请配售;新股网下预约配售部分,基金可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

 三、基金参与新股认购,应遵循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基金帐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