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名培训中心(点):
  根据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人薪发〔1995〕40号),我局负责“海洋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工作。为使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经研究,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此《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已由局工人考核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我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由“局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管理;各培训中心(点)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培训中心(点)确定某项工种培训,需向局呈报实施计划并经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计划应包括:工种名称、等级、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方式、授课计划与考核办法,以及专业考核组人员名单等项内容。

 第三条 培训中心(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教学设施;
  2、备有局指定的通用教材、推荐教材以及学员培训所需的图书资料;
  3、培训预算经费落实;
  4、班级组织健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为保证培训的顺利实施,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1、学员管理规章制度;
  2、教学保障措施;
  3、实操安全措施;
  4、各培训项目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培训中心(点)可外聘相关专业教师,也可根据需要在内部选聘兼职教员,兼职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与专业工种等级培训相适应的足够的专业知识;
  2、与教学、培训相适应的实践经验;
  3、对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目标有充分的了解。
  兼职教员一般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并如实填写教师资格审核表。

 第六条 局系统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应统一使用局指定或推荐的教材。

 第七条 教学培训过程中,应做好教案,完善办班培训登记手续。登记范围包括:
  1、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及执行情况;
  2、授课进度和实际授课、练习、实操时教;
  3、教员授课情况,学员到课情况;
  4、阶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效果评价;
  5、办学总结,并向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培训中出现下列问题,局将视情况对有关单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考核培训结果不予承认的处理:
  1、课时不足或实操缺项或擅自调整培训计划;
  2、考勤不严,学员缺课严重;
  3、授课教师备课不认真;
  4、考试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5、教学管理不严,弄虚作假;
  6、其它需要处理的问题。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依人事部、海洋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           教师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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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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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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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定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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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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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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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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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                                  ┃
┃                                  ┃
┃                 负责人:   (签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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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点)意见:                        ┃
┃                                  ┃
┃                                  ┃
┃                负责人:    (签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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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收费标准的暂行办法

  根据人薪发(1995)40号文,我局负责“海洋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为使全局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基本一致,并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局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会)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收费原则: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低于当地标准;专款专用。

 二、收费标准:局工考委对参加技术培训、考核人员所在单位,一次性按每人100元收取考核费用(不含技师考评),用于编写(收集)教材、计划大纲、试题、判卷和证书等开支。
  各培训中心(点)向参加培训、考核人员所在单位收取费用,可在培训收支平衡基础上,加收25%左右的费用用于对外联系和改善培训条件。

 三、收费管理:各培训中心(点),所收费用应纳入财务管理,由培训部门专人负责,并接受局工考委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各培训中心(点)举办各类培训班,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备和技术培训人员,尽量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保证培训质量。

 五、各培训中心(点)在保障完成局工人考核任务的前提下,可向社会招生,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标准制定。此项收费除向局工考委交纳一定的成本费外,由各培训中心(点)自行支配。

 六、本暂行办法由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