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处,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叶运输管理,维护烟叶流通秩序,切实贯彻执行国烟专发〔1994〕第32号和国烟法发〔1995〕第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烟叶运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发烟叶省际间运输准运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国烟专发〔1994〕第32号文件第四条和国烟法发〔1995〕第1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签发准运证。

 二、烟叶运输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准运证。

 三、对烟叶的合法运输应当予以保护,不得非法扣留。
  望各专卖处、办事处作好烟叶运输准运证的签发和烟叶运输的专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