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铁路运输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增运增收,努力实现部定经营目标,部决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铁劳[1992]1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的挂钩比例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运输收入比核定的基数增加部分的10%增加效益工资。当年运输收入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增加劳动效率对环指标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3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劳动效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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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效率为:√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率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
+当年运输收入增加额×1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铁道部实行工效挂钩范
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增长幅度×30%×劳动效率
  以上规定自1995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