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总行于1988年3月10日以(88)中业字第61号文件规定,收取信用卡年费和补发新卡费入我行972(10)营业收入--其他费用收入帐户。总行在《信用卡业务手册》中规定,以上费用入我行980(8)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帐户。以上两个规定不一致,为使各分行执行统一规定,总行重申信用卡年费、补发新卡费、挂失及特定注销卡费入我行953手续费收入--(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帐户,其会计分录如下:
信用卡年费、补发新卡费、挂失及特定注销卡费:
借:827信用卡备用金存款
(或借701现金或其他科目)
贷:953手续费收入-(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各行收到此文后,请转发有关发卡行,并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关于信用卡收费使用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5-07-28施行日期:1995-07-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银卡[1995]15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7-28
施行日期 1995-07-28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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