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准运证核定的内容与实际使用不符的准运证能否作无效认定的请示》(浙烟专字〔95〕第9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明知违反规定而获取的烟草专卖准运证运销卷烟的,因其经营主体非法并违反规定,其所持证明应视无效;同时,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准运证核定的内容与实际使用不符能否作无效认定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5-07-17施行日期:1995-07-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烟法[1995]第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7-17
施行日期 1995-07-17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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