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38号文《关于同意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93号文《关于转让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以及《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1994年年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0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2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75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1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