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南省证券管理委员会豫证券字[1994]7号文《关于郑州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问题的批复》、《郑州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01号文,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57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231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260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1月2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