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什么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是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发挥统计服务与监督作用,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促进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是在人民银行领导下办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决策的重要依据,是保证农业政策性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农业发展银行信息系统的核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及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统计。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和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并以其为指导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制定与组织实施辖内的统计制度、办法;
  二、领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的统计工作;
  三、准确、及时、全面地汇总、编制、报送辖内的信贷、现金统计报表;
  四、统一管理辖内的各类定期统计报表,并组织管理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五、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金融统计资料、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以及国内外政策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辖内的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与统计预测工作;
  七、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并负责对外发布统计资料;
  八、组织检查统计报表的质量和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统计评比;
  九、组织和指导统计人员的培训,开展统计工作的研讨和交流;
  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建立统一的农业发展银行统计信息网络,实现数据共享;
  十一、负责统计、国民经济等综合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
  十二、促进统计人员对现代统计信息知识的学习,运用和推广现代化统计信息技术;
  十三、负责对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统计的组织机构。总行设信息电脑部统计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农业发展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信息电脑机构内设立统计科(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设有派出机构和设立营业机构的分支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辖内的统计工作;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业统计;统计业务由农业银行代理的地区,农业银行也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政策和计划的讨论;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和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统计技术职称。

 第九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统计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保持统计机构的基本稳定。统计人员不得随意调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调动统计人员,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并选派适当人员接替后方可调离。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令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
  二、执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任务;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四、学习农村金融业务,熟练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参加统计检查、评比;
  六、统计工作由农业银行代理的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地将统计制度、办法抄送农业银行,并联合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按照统计法规和统计任务的要求,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对查出的问题,有权要求其改正;
  二、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揭发和检举违反统计法令、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四、有权对业务活动实行统计监督,如实反映情况;
  五、有权对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的统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和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现金统计报表及其他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撤销,由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各级分支机构,不能制定、颁发定期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级行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总行统计制度规定,对总行颁发、制定的用计算机传输上报的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使用统一的统计项目代号、计算机程序、编码和上报方式,按规定的时间编制、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暂时由手工处理的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初向信息部提交包括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填报说明、报送时间等内容的统计报表表式,由统计部门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并报经行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颁发。

 第十五条 对使用计算机汇总、传输的各种统计报表,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应与计算机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报表上机和传输上报前的填报和审核工作。暂时由手工处理的统计报表,必须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统计部门,以实现统计数字共享。

 第十六条 总行制定、颁发的定期统计报表,表的右上角均有总行统计机构标明的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部门等。未经以上统计机构统一编号的定期统计报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拒绝填报,并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统计机构可根据本行需要,在总行统一制定的项目电报中增加若干统计细目。制定专业报表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同时注意表内指标不得与总行统计报表指标重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单位不得增加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定期报表数据,严格控制报表数量。尽量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统计调查方式,扩充统计资料来源,满足不同的需要。要搞好定点调查,并利用调查员进行典型问题和突发问题的调查,为研究和解决问题准确快速地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的各级统计机构要统一管理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制度。数据库内存的各级统计数据要备双磁盘,分两处保存,以保证各项统计数字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公布农业政策性金融统计资料,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总行依据国家规定,定期公布农业政策性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总行须报人民银行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以下机构定期公布辖内的统计资料,须报经主管行长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各项统计数字上报前都应由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各级行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当及时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统计人员或集体可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汇总、编制、上报统计报表、搜集、整理统计资料,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奖励可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发给奖金、奖品。

 第二十三条 对本系统统计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报表;
  二、拒绝或屡次无故迟报统计报表;
  三、侵犯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以及实施本规定的职权的;
  四、违反《统计法》以及本规定,自行编制、发布统计报表;未经核实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保密制度的;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