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l01(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以下简称“FTP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该修正案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有关规定,FTP规则及其修正案具有强制性。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修正案

9参考文件清单
1在第.11段后增加参考文件第.12和第.13如下:
“.12经第MSC.90(71)号决议修正的第MSC.40(64)号决议-确定高速船船用材料为阻燃材料的标准;和
.13第MSC.45(65)号决议 - 高速船耐火分隔的试验程序。”

附件1
耐火试验程序
2新增第10和11部分如下:

“第10部分 - 高速船阻燃材料试验
1适用范围
若高速船所用材料要求为阻燃材料,则其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耐火试验程序
要求为阻燃材料的舱壁、墙和天花板衬板包括其支撑结构、家具及其它结构或内部构件的表面材料,应根据经第MSC.90(71)号决议修订的第MSC.40(64)号决议规定的耐火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第11部分 - 高速船耐火分隔的试验
1适用范围
若高速船所用的结构要求具有耐火性,这些结构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此类结构包括耐火舱壁、甲板、天花板、衬板和门。
2耐火试验程序
高速船耐火分隔应按第MSC.45(65)号决议规定的耐火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和评定。
3附加要求
3.1耐火分隔使用的材料应为分别根据本附件第1部分或第10部分验证的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
3.2本附件第3部分也适用于窗、挡火闸、管路贯穿和缆线穿口等构造。
3.3本附件第4部分也适用于要求防火门控制系统能够在火灾时运行的情况。
3.4如果允许在耐火分隔中将可燃镶片与不燃基垫一起使用,若要求此类镶片具有低播焰性,则应根据本附件第5部分来验证。”

附件2
可能未经试验和(或)未经认可就已安装的产品
3在附件2原第2.2段后新增第2.3段如下:
“2.3对于高速船,阻燃材料被认为符合附件1第2部分的要求,无需进一步试验。
4在附件2原第5.2段后新增第5.3段如下:
“5.3对于高速船,被确认为阻燃材料的表面和材料被认为符合附件1第5部分的要求,无须进一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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