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1995年6月6日以证监发字[1995]95号文要求你公司暂停配股缴款事项,并就你公司于1995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布的配股说明书内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核实,由我会于1995年1月19日以证监发审字[1995]3号文复审通过的你公司配股申请材料,其中配股说明书中所列载的本次配股承销机构为深圳农行信托投资公司;而你公司公布的配股说明书中所列载的本次配股承销机构却是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和深圳大鹏证券公司。你公司在公布配股说明书之前,并未就此项变更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或口头汇报,这种做法违反了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第3款中“公布的配股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报送证监会复审时的该说明书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证监会的书面认可”的规定。
  经查证核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应由你公司执行董事范日旭承担主要责任。该人在未经董事会批准,也未向董事长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做出更换承销商的决定,并且没有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报告。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以及范日旭本人已就有关问题向证监会分别提交了书面检讨,范日旭本人已提出辞去你公司执行董事的书面请求,为此,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你公司执行董事范日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你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其错误行为做出严肃处理;

 二、对你公司董事长王铁男未能认真监督被授权人有关行为的事实提出批评。建议王铁男本人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深刻检讨。

 三、你公司对本次配股说明书的修改,应另行报中国证监会认可后予以披露;你公司的本次配股缴款事项自本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由你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