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体改生[1993]214号文《关于设立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4]42号文《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国务院证委发(1994)9号文《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股6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将有关发行数据及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15日内递交发行书面总结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公布日期:1995-06-29施行日期:1995-06-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发审字[1995]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6-29
施行日期 1995-06-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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