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使用部门及大型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总参兵种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控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强化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爆破器材买卖活动的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在对原“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一93一0107)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0107),现予以发布。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根,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
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
国防科工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09月23日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170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
签定地点: 合 同 编 号:
生产企业: 执行年度: 年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 字 号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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