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使用部门及大型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总参兵种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控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强化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爆破器材买卖活动的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在对原“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一93一0107)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0107),现予以发布。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根,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

   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
 
                             国防科工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09月23日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170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


                              签定地点:           合  同  编  号:

生产企业:   执行年度:  年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  字 号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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