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95]54号文《关于同意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向股东配股的函》和《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48.3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720.24万股,向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28.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199.28股。配股方式应按报送证监会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1月2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有法人股股东、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公布日期:1995-06-14施行日期:1995-06-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发审字[1995]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6-14
施行日期 1995-06-14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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