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部接到投诉你公司的信函,称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于1999年9月30日向公司员工发函,要求员工解除以前公司承保的高利率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保险法》或合同有另外的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平安保险公司的员工及亲属以投保人身份与平安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亦适用《保险法》的上述规定。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处理已承保的寿险保单。
关于强制员工解除保险合同问题的函
公布日期:1999-12-21施行日期:1999-12-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寿[1999]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2-21
施行日期 1999-12-2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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