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报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障报纸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报业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合法经营,促进和保护行业内部的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我国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各会员单位自愿签署本公约,并承担履行本公约各项约定的义务。

             第二条 自律条款



 第一款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新闻活动管理法规,忠实履行报纸的社会责任,不以任何有损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格调低下的或未经核实的报道内容作为报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

 第二款 在报纸所进行的任何宣传推广活动中,如实公布发行数据和广告效果,不作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以报纸版面、网页及其他任何方式作不符合实际的自我炫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贬损、诽谤、攻击同业单位。发行数据应如实向本公约所指定机构申报,并接受该机构的监督核查。

 第三款 不以任何方式将广告内容与新闻报道内容相混淆,不把新闻采编活动与发行和广告等经营活动相混淆。

 第四款 严格依法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努力提高广告服务质量和水平,抵制虚假广告和内容不健康的广告,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广告版面的倾销和搭配销售。

 第五款 严格依法开展发行活动。不以向发行代理机构和个人提供高额回扣、高额资金等不当方式进行发行市场竞争,合理确定报纸定价。对非本报社自营的发行代理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中止代理关系为要挟,要求其拒绝代理某一特定报纸的发行业务。拥有自办发行网络的报社不代理未经批准的境外报纸和各种内部出版物的发行,尤其要抵制非法出版物的发行。

 第六款 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其他签约单位挖取各种经营骨干和办报骨干。如属必要的人员交流,当事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进人方应向出人方提供必要而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七款 在新闻纸和其他报业重要物资采购中,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垄断货源。

 第八款 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在各有关行业与各类同业单位进行公平竞争,不利用报业的社会声望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签约单位的权利



 第一款 中国报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将与有关行业组织一起,将所有签约单位列入报纸媒体广告质量认证名单,向国内外广告客户和广告代理机构优先推荐。

 第二款 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公约组织及时进行发行量核查,并公布经核查的发布数据。

 第三款 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公约组织对其他签约单位的违约行为和其他报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款 签约单位可以要求修改本公约的各项条款,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签约单位的同意。

       第四条 公约的执行、监督及违约行为的制裁



 第一款 中国报业协会有权依据本公约,组织或指定专门机构,对签约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第二款 签约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约组织及其指定机构对其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行量核查的费用由被核查单位负担,违约行为调查的费用一般由要求调查一方先行垫付,如违约行为被认定,则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款 对于发生违约行为并经调查认定的签约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报业协会依据《中国报业协会章程》给予警告、通报、直到取消会籍等处分。

 第四款 被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有争议,可以向中国报业协会主席团和书记处申请复议,中国报业协会主席团和书记处的裁决为最终裁定。

              第五条 附则


 第一款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中国报业协会。

 第二款 凡中国报业协会会员单位,接受并遵守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均可签署加入本公约。

 第三款 中国报业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公约实施细则。

 第四款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