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代理点代理出单的请示》(天保〔1999〕字第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对以下业务代理出单: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三)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提出暂保单;

 二、你公司只能委托经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人述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出单权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对定额保险撕票业务的代理出单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