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代理点代理出单的请示》(天保〔1999〕字第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对以下业务代理出单: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三)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提出暂保单;
二、你公司只能委托经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人述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出单权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对定额保险撕票业务的代理出单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此复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9-10-29施行日期:1999-10-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复[1999]2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0-29
施行日期 1999-10-2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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