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148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鑫总发(1994)20号文《关于同意转让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权的函》、1994年4月16日《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356.73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300万股,向发起人股东配售655.944万股,向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400.791万股。发起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6月18日之前完成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公布日期:1995-03-17施行日期:1995-03-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发审字[199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3-17
施行日期 1995-03-1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