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根据《审计法》关于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和1994年底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和隶属于中央的其它金融机构,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隶属于地方的金融机构,由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央金融机构的审计,按审计署统一安排进行。审计署1994年底前下发的文件中有关金融审计分工与授权的规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5-01-05施行日期:1995-01-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审综发[199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1-05
施行日期 1995-01-05
发布部门 审计署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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