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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沪银非银管〔1996〕11002号)条款在上海市使用。近日,我部发现,该条款在设计不上够完善,对标的物为金银饰品、有价证券等物品不易确定其保险价值,对标的物为现金的损失更难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该附加险条款。
特此通知
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9-03-29施行日期:1999-03-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产[1999]5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3-29
施行日期 1999-03-2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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