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劳动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一套表”的主要构成。

 第二条 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全面地、系统地组织铁路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工资统计在了解铁路劳动工资情况的主体作用,必须统一铁路劳动工资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统计制度。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和报表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正常程序核实订正。

 第六条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的需要,各单位要健全劳动工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人员,至少8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专职劳资统计人员;工程局下属处的工程队和相当工程队的单位(厂)设专职统计人员;没有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兼办;铁路局、分局(处),总公司、工程局要设立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以保证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各级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和劳动工资管理的基本知识,努力钻研统计基本理论和统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水平,使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更好地为铁路改革和现代化服务。

 第八条 部以前颁发的关于劳动工资统计各项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 劳动工资统计综合分组



          第一节 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第九条 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为满足劳动工资管理的需要,劳动工资统计资料需要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确定。
  一、企业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事业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机关
  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节 按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第十条 按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为满足国家统计局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的需要,铁路局、各公司将所属单位按所在地进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一、向铁道部报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表应与报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有关数字完全一致。
  二、铁路统计综合单位在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有三种办法:
  1.由基层单位向所在地统计局报送劳动统计报表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工程处不进行综合汇总。
  2.由铁路分局和工程处向所在地汇总报送劳动工资统计表的,基层单位不向所在地统计局报送基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3.由铁路局、工程局按省、直辖市、自治区综合汇总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综合报表,铁路分局、基层单位、工程处不再向当地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上述办法由铁路局、工程局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因地制宜协商解决。但地方统计局应考虑铁路劳动工资统计力量,不宜过多的加重专业劳动工资统计人员的汇总工作量,既要保证不漏,也要杜绝重复。
  三、填报单位的划分
  1.按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和综合。
  2.建筑业跨越地区的单位由工程处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3.派驻单位如在当地取得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则按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4.分局教育办所属中小学,如跨越省界 则按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第三节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第十一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为了反映全路从业人员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人数分布和劳动报酬情况,需要将全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按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组,即以各单位的主要经济、业务职能进行综合分组。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原则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单位。
  一、铁路运输业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的全部人员。包括铁路局及其所属铁路分局、车站、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桥工段、电务段、通信段、供电段、水电段、建筑段、大修队、职工生活供应段、材料厂等单位。还包括铁道部专运处、直属通信处、房产建筑工程处以及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所属国际公寓。
  管理工作 指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机关及其办事处(不包括地区性办事处)和所属党校、干校的全部人员。
  铁路运输业按款源可分为:
  1.营运工作 指由运营经费下开支的人员。包括从事列车运行、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及服务的人员;机车、车辆、线路、桥隧、建筑物及通信、信号设备的维护修理人员;职工学校、干部学校、党校人员;机车车辆验收人员,以及后备培训人员等。
  后备培训人员 是指在生产岗位及学校内进行培训的职工,为运输生产增长提前准备的人员。
  2.大修工作 是指线路、桥隧、电务、建筑大修队和工务段、建筑段、水电段、电务段等铁路运输单位,从事线路、桥隧、建筑物、房屋、通信电线路、信号、水电等设备大修人员,以及各单位承包的其它大修工作的全部人员(均含其他人员)。大修队从事基本建设工程的人员仍应列入大修工作人员项内。
  3.装卸工作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装卸工作并由装卸成本列支的全部人员(含其他人员)。包括附属的装卸机械修理站、厂及配件站人员。
  4.公安工作 铁路运输业中由营业外列支的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其他人员)。
  5.附业工作 包括:
  ①由业务收入中开支的餐车、小卖部、站台售货等旅行服务人员。
  ②由材料费提成中开支的材料厂(库)、配件站人员。
  ③实行附业核算的水电段、建筑段的全部人员。
  6.其他工作 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由其他款源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
  ①由福利补助金开支的生活福利人员。
  ②由营业外开支的长期学习人员、长期病伤产假人员、劳动教养人员。
  ③由营业外列支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全部人员。
  ④由其他经费(包括清算)中开支的农副业生产人员,封存机车、铁路机械车辆设备的看管养护人员,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二、铁路制造工业 包括:
  1.铁路局、工程局所属的独立核算工厂。
  2.铁道部和各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工厂。
  三、建筑业
  1.土木工程建筑业(施工单位) 是指铁路局所属各工程处(公司)、段、队,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处、段、队。上述单位承包的线路、桥隧、建筑、通信信号电线路大修等工作的人员亦应列入建筑业。
  2.勘测设计机构 是指由国家预算中勘测设计事业费开支的机构,如:勘测设计院、公司、处、所。
  3.筹建机构与生产准备人员
  ①筹建机构 是指新建企业自筹建之日起,正式施工前从事建设准备工作的机构。
  ②生产准备人员 是指自筹建开始,未投产前准备的全部人员,包括正熟悉生产过程的人员及为了准备开工投产、新建铁路交付营运前进行培训的人员,铁路局不办理直通运输的临管人员以及工程局办理临时运输的人员。
  四、商业和物资供销业
  1.商业 是指铁路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的生活供应部门在沿线设置的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商店、供应站(车)。
  2.物资供销 指铁路物资总公司物资办事处(分公司)及其所属材料总厂。
  3.多种经营企业在主业以外举办的、经工商部门批准、有照经营、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者,均为多种经营企业。
  五、科学研究事业
  是指铁道部直属和企业单位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各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劳动卫生研究所、工程机械研究所、规划院;各铁路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等由事业费开支的科学研究所等。
  六、卫生、体育事业
  1.卫生事业 是指铁路总医院,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的总医院、中心医院、医院、卫生所、疗养院(所)、卫生防疫站等独立的卫生机构。
  2.体育事业 是指铁道部火车头体育协会。
  七、教育事业
  是指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由营业外列支的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公安学校、普通中小学。但不包括工业、建筑业由成本直接列支的附属的普通中小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位和干校。
  八、文化艺术事业
  是指由事业费开支的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铁路文工团、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
  九、国家机关
  是指铁道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
  十、其他行业
  是指部外资办、中铁进出口公司、对外服务公司(除国际公寓部分)、部招待所、集体经济处。

          第三章 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



             第一节 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
  一、铁路从业人员:
  (一)职工
  1.长期职工
  ①原固定职工
  ②合同制职工
  2.临时职工
  ①“长期”临时工
  ②一般临时工
  (二)其他从业人员
  1.车站委外装卸人员
  2.农村建筑队人员
  3.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4.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5.使用的其他人员
  从业人员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他反映了在各单位中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二、职工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
  正式职工(长期职工)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分配、安排、招收录用的人员,包括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合同制职工 指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职工。
  临时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长期”临时职工 是由来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他们既不能转正,又不能解聘。实际上是长期使用的临时职工。
  (一)职工人数统计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代培人员、借调人员、带工资学习人员、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等,均由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统计。
  2.各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的人员以及工资科目以外其他各项经费(如搬运费、材料费、装卸费、加工费、公杂费、劳保福利费、医药卫生费及其他各种业务费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人员,均应列入职工中。
  3.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其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4.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仍应包括在职工中。
  5.临时抽调参加防洪、抢险、救援、抗震等工作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统计在原来的部门、职工分类及生产组内。
  6.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代管地方铁路和厂矿企业专用线的工作人员,其人数由负担工资的各该主管部门或委托企业单位统计,铁路单位代办厂、矿企业专用线业务以及机车车辆设备修理工作的人员,应由铁路单位统计。
  (二)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
  1.实行个人承包商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3.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
  4.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5.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保留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如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以及离厂(店)自谋出路等人员。
  6.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7.已正式办理手续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含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留用或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8.铁路沿线小站或养路工区等由职工合伙组成的伙食团聘请的炊事员,临时使用的零星修缮人员,6个月以下的临时性代课教员。
  9.失业青年参军,由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发给补贴但未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
  三、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车站委外装卸人员,农村建筑队人员,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使用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农村建筑队人员 是指来自农村,从事各种土木工程,包括基建、大修、维修用工。

           第二节 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第十三条 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一、期末人数
  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到 期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
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得做为期末人数统计。
  常用的期末人数指标有月末人数、季末人数、年末人数。
  二、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1.月平均人数 指报告月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①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②在计算时亦可以上月末人数,加上当月增加人员自增加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减去当月减少人员自减少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
  例如:某机务段上月末人数为1000人,6月11日调入30人,21日调出90人,则该机务段6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20日×30人   10日×90人
  1000人+--------—--------=990人
           30日        30日
  ③最常用的方法是依其领取工资的人数作为月平均人数。领取全月工资的按一人计算,领取半月工资的按二分之一计算。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应注意:
  (1)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全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例如:某工厂是6月29日开工的,29日、30日的实有人数各为1800人,则该工厂6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1800人×2日÷30日=120人。
  2.季平均人数
  指报告季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
数相加之和被三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季平均人数=-------------
             3
  3.年平均人数
  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12除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4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或:
        报告年内4个季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4

           第三节 职工人数按岗位分组



 第十四条 职工人数按岗位分组
  职工按岗位分组,用以观察各类人员的实际分布,对于编制劳动计划,加强定员、定额管理,研究比例关系,合理使用劳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为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各单位人事、劳资、计划、财务、统计均应按照执行。
  女职工 是指全部职工中女性职工数。
  政治工作人员 是指从事党、工、团工作的全部人员以及负责训练民兵的武装干部。包括:学校、干部学校、报社、文化宣传工作人员等。
  计件人员 是指实行计件工资制、包工制,按营业额提成办法支付分成工资的人员。
  保卫工作人员 是指各单位从事保卫工作的管理人员。
  直接生产人员 包括工人或生产人员、学徒、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
  非直接生产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一、工人或生产人员
  (一)铁路运输业的工人或生产人员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生产的机车车辆运用、客货运输工作、装卸工作和运输工具、设备、生产办公房屋建筑物等修理养护人员,运输、车辆、工务、电务等调度人员(包括车流分析及日计划人员),环境保护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十八点统计、机务段统计组、统计工厂统计人员,各种监察人员(不含党、政、纪监察人员)、财务稽查人员和由营运费开支的科学研究人员,旅客食堂、餐车、食品加工厂及车站小卖部中直接从事购销业务的人员;为运输生产任务增长需要提前准备的后备培训人员,机车车辆设备的看管人员以及附属单位的工人。
  (二)工业企业的工人
  是指在基本车间的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的工人及厂外运输与厂房建筑大修理的工人。还包括质量检查、安全检查等生产人员。
  (三)建筑业的工人
  是指从事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综合生产与运输工作的工人。还包括质量检查、安全检查、调度员、试验员、化验员、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人员,电报、电话所、通信机械室等生产人员,关停企业和停、缓建工程的留守工人。
  1.建筑安装工人 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包括:
  (1)从事施工前的旧有建筑物拆除、迁移、改移、障碍物清理、砍树及拔树根等施工界内准备工作的工人。
  (2)从事路基开挖填筑和桥涵、房建、给水、隧道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基础及附属工程;有关加固、砌筑等工程;线路上部建筑工程(如辅轨枕、钉道、铺碴、线路改善及其他有关线路工程等);电线路架设、电缆敷设、信号工程;房屋建筑及房屋地区环境布置、电力照明、给水管路敷设、上下水道等工程的工人。
  (3)从事设备安装工程的工人。
  (4)利用本单位自有机械以及配合租赁机械(不包括随机人员)参加建筑安装工程的工人。
  (5)在现场生产预制构件就地安装或就地灌注工人。
  (6)从事施工现场范围内土石方、半成品、原材料运输的工人。
  (7)施工时临时工程(如运土路、栈道等)修建及维修的工人。
  (8)从事施工或竣工时清理现场、整理材料和收尾工作的工人。
  (9)服务于施工过程的测工、试验工、电力工人等。
  (10)从事大型临时设施(如木棚、宿舍、办公室)和由间接费开支的小型临时设施(如茶水棚)的工人。
  (11)由其他间接费开支,从事防雨、防寒、保温、现场道路施工与维修;在施工现场从事工具修理;先进工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12)从事工程返工修理的工人。
  (13)工地仓库的工人。
  (14)冬训、窝工、因故未出勤及调动在途的建筑安装工人。
  (15)在施工现场从事设备变型、矫正及负荷试运转的工人。
  (16)由直接费开支在现场施工的其他工人。
  (17)新建线路正式办理接管前的养护维修的工人。
  (18)现场非标准设备制作工人。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1)直接为工程生产预制构件单位的工人。如施工单位附属的混凝土搅拌厂(站),混凝土成品厂,木结构(门窗等)预制厂,大型砌块,钢结构等预制厂的生产工人。
  (2)提供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如从事机械修理、供水、气、电等单位的工人。
  3.运输工人。包括:
  (1)专门从事厂(场)外材料机具运输的汽车运输队,马车运输队的司机及助手等。
  (2)专门从事材料机具装卸及搬运工作的装卸搬运工人。但不包括施工现场的小搬运工人。
  4.综合生产工人。包括:
  (1)专门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工人。如附属的砖瓦厂、石灰窑、砂石采集、木材采伐、木材加工、水泥厂等单位的生产工人。
  (2)从事机具设备生产的工人。如小型施工机具的生产工人。
  (3)从事废料综合利用的工人。如利用废料从事刨花板,纤维板、炼焦副产品提炼等生产的工人。
  5.其他工人。如从事勘测设计的工人等。
  二、学徒
  是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领取学徒工待遇的人员。
  退役军人虽不领取学徒工工资,但在生产劳动中学习技术,其职名为学习职务的,也应列入学徒。
  三、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工程技术职务或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学历,但未担负任何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
  (1)是指相当车间一级(如工厂的车间,段站的工区、班组)直接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从事产品设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质量检查、环境保护及运输生产调度等生产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包括通信、电务段的机械室、信号所和电台负责直接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旧线复测、轨道检查、桥梁鉴定、技术定额测定、机务化验、电务试验、工务大修设计、房屋大修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2)运输业还包括从事机务、车辆、工务、房建、水电、车务、列车、客运段和车站等工作并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
  (3)商业和物资供销业的业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商品、物资供应工作的并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业务员(不包括售货组长、售货员、工人)。
  (4)科学研究事业中直接从事科学研究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编辑及科研辅助人员。
  (5)卫生事业是指从事医疗、防疫的高、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护理员、卫生员、电梯工、救护车司机、实验动物的饲养员,为病人做饭的炊事员、理发员。)
  (6)教育事业教学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教学和为教学业务服务的辅助研究人员(不包括实习工厂或车间的工人)。
  2.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1)在企业中担负工程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总工程师、车间主任及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处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2)在事业单位或机关及其所属处、科、室、中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管理人员
  是指单位领导(如厂长、经理等)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公安系统干事级以上的公安人员,还包括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
  五、服务人员
  是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
  1.工勤人员 是指各单位门卫、清扫员、传达员、通讯员、服务员、茶炉工(不包括为旅客服务的)、非生产用的汽车司机及其助手、管理机构的瓦工、木工、电工、钳工、园艺工、电梯工。
  2.警卫消防人员 是指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法院、检察院干事级以下的从事保卫、警卫、消防工作人员。不包括业余的巡守、消防人员。
  3.文教卫生人员 是指职工学校、干校、党校、报社的全部工作人员;电视大学工作站人员;职工业余大学工作人员;业余文化技术教育人员;文化宣传工作人员(文化宫、俱乐部、宣传站、图书馆、电影放映队的全部工作人员);各单位附属不独立的卫生所、保健站及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部工作人员。
  4.住宅管理维修与生活福利人员 是指单位自设房管和维修人员;食堂、哺乳室、托儿所、浴室、乘务员公寓、招待所的全部工作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由本企业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
  1.农副业生产人员 是指专门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或自办农场的全部人员。
  2.长期学习人员 是指脱产在6个月以上人员,入大中专、技工学校、电视大学、职工大学学习或进修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长期病伤假人员 是指病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6个月以上伤假、产假人员。
  4.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是指支援外国工作及为国外提供劳务的人员。
  5.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 是指离开本单位被派到外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派往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并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退养人员 指根据劳险字(1988)3号文件《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和劳人劳(1988)5号文件《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未到退休年龄实行退养,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或生活费,但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7.内部待业人员 指在单位内等待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员。
  这是个时点指标,待业时间长短不限,也不考虑有无待业手续,只要报告期末是待业人员就一定填报。待业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学习依旧算待业人员,不能算做长学人员。
  8.其他 是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拘留人员、逮捕未判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留职离岗休假人员、退养人员、厂内待业人员和从事多种经营人员(包括列入商业中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的全部人员)。

           第四节 铁路运输主要生产组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业主要生产组
  主要生产组人员均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统计,包括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临时工,不包括后备培训人员。生产组人员抽调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连续在6个月以上时,无论职名是否变更,也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统计。
  一、机务段
  1.机车乘务人员 是指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包括部、局备用机车及出租机车)的司机长、司机、副司机、司炉。以及原职名为机车乘务人员的轮乘制地动勤人员。
  2.机车修理人员(电力、内燃、蒸汽)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检修、设备车间从事机车架洗修、定修、轮对修理、加装改造、配件生产及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路生产工人。包括:架洗修、定修、锅炉、中间检查、探伤、熔接、整备、洗炉、水泵、空气制动、仪表、加煤机、压油机、电机、油线、白铁、挂瓦、木油、电器、发动机、给油系统、电池、锻铆、水阻试验、配件备品加工、机床、工具、计量室等各组人员。还包括:利材及技革人员、利材车间、油脂再生、锯圆木、轮旋、供风、电暖的设备维修人员,以及自动停车装置的人员。不包括材料室(库)的材料工和运搬工、汽车司机、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维修人员及机车轮换件修人员以及承担与机车修理工作无关的人员。
  具体职名为:机车钳工、制动钳工、机械钳工、电气钳工、内燃钳工、仪表钳工、锅炉工、机床工、轮轴工、探伤工、白铁工、电力工、管道工、挂瓦工、铆工、锻工、熔接工、木工、油漆工、油线工、整备工、起重工、铸工、洗炉司机、锅炉司机、洗炉工、天车司机、空压机司机、保管工、质量检查人员、工长等。
  其中设备维修人员 是指机械设备(包括工具、计量)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生产工人。
  3.机务轮对换件修人员 是指机务段从事机车轮对换件修理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工为:轮轴工、轮轴车工、车工、机床工、电工、运搬工、天车司机。
  4.蒸汽机车上煤、上水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从事卸煤、码垛、机车上燃料、上水、上砂、清灰的人员。
  具体职名为:上煤机司机、给煤工、干砂给砂工、主任燃料值班员、燃料值班员、工长等。
  5.内燃机车上油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从事内燃机车上油、上砂全部生产工人以及油库全部生产人员(包括油库巡守消防人员)。
  具体职名为:油脂发放工、干砂给砂工、油料值班员、工长、油泵司机、巡守消防人员(油库)等。
  6.机车整备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内机车整备、转向、轮乘制擦洗机车、段内扳道等整备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扳道员、固定锅炉司炉、整务工、油脂工、打温司机、值班司机、值班司炉。
  7.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材料工、救援列车全部生产工人、化验员、机车储备场钳工、运转值班员、统计组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员、劳动保护人员、环保安全质量检查人员、科研及车间技术人员、电机大修人员等。
  二、水电段、供电段
  1.给水人员 是指从事给水机械设备运用及给水设备保养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给水值班员、水处理工、水质化验员、空压机司机、管道工、机械钳工、电机钳工、电力工、锻工、熔接工、机床工、木工、锅炉工、运搬工、整务工以及工长。不包括由大修费项上列支从事给水机械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打井的全部人员)。
  2.电力人员 是指发配变电所的生产人员及动力、照明设备保养维修人员。包括自动闭塞区段全部电力维修及发配变电所生产人员。不包括由大修费项下列支从事电力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及电力机车供电系统全部电力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发配变电所值班员(包括值班工程师、技术员)、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以及工长等。
  3.电气化供电人员 是指接触网工区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接触网工区的轨道车人员。牵引变电所的全部生产工人,供电段附属检修工厂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接触网工、轨道车司机与助手、值班工、蓄电池工、电工、锅炉工,开关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高(低)压试验工、仪表工、继电保护工、,绝缘钳工、机械钳工、内燃钳工、设备钳工、工具管理工、机床工、锻工、探伤工、电工、化验人员等。
  4.水电大修人员 是指水电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5.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水电段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水电费的收款员、水电段电力检调人员、生产调度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员、劳动保护人员、环保安全质量检查人员、科研及车间技术人员等。
  三、车辆段、机械保温段
  1.车辆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客货及机械保温车辆段修、段做厂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客、货车修配车间配件生产以及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工人。如客货车段修的台车、制动、车体、木油、轮油、轴承、挂瓦、油线、机床、铆电、煮洗等修车和配件加工各组人员,打风、天车、牵引和机械设备、管路、电力维修、车电定检、燃油炉、空调、发电机组、电冰箱等各组人员和预检、质量检查人员,以及技革、利材、段内调车人员、设在站修的油线及设备维修人员。不包括设在设备车间为列检服务的供风人员、红外线设备检修人员。还不包括材料室(库)的材料工、运搬工、汽车司机及冬季取暖焚火的采暖设备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机械钳工、内燃机钳工、冷冻机钳工、电机钳工、木工、油漆工、铆工、油线工、锻工、缝纫工、车电钳工、充电工、电镀工、木材干燥工、轮轴工、机床工、探伤工、空压机司机、熔接工、挂瓦工、白铁工、天车司机、管理工、锅炉工、整备工以及工长等。
  其中:设备维修人员 是指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机械钳工、油漆工、熔接工、铆工、机床工、电力工、管道工以及工长等。
  2.列车检查人员 是指列检(驻在)所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客货运列检、装卸修、爱车点及设在设备车间为列检服务供风人员及 红外线测试、检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车员、车电员、空压机司机、运搬工、整备工、油线工、挂瓦工、值班员以及工长等。
  3.车辆站修人员 是指从事车辆站修(临修、轴检、辅修、换冬油等)的全部生产人员。不包括设在站修的油线及设备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查员、木工、熔接工、铆工、空气压缩机司机、油漆工、油线工、挂瓦工、锻工、轮轴工、机床工、机械钳工、探伤工、锅炉工、整备工、运搬工、值班员及工长等。
  4.客车库列检人员 是指客车库列检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车电库检人员及空调、发电车的检修人员,不包括客车清扫人员。
  具体职名为:检车员、车辆钳工、车电钳工、车电员、木工、铆工、空压机司机、内燃钳工、制冷钳工、电工、运搬工、熔接工、整备工、燃油炉维修及乘务人员、值班员及工长等。
  5.机械保温车乘务员 是指机械保温列车上的全部乘务工作人员,包括检车乘务员。
  6.检车乘务人员 是指跟随客货列车的检车员、车电员、空调乘务人员。
  7.车辆洗罐人员 指罐车洗刷的全部生产人员。
  8.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化检员、扳道员、值班员(乘务)、客车备品管理员、客车清扫人员、客车上水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
  四、车站、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
  1.车站运转人员 是指从事行车的人员。不包括车站调车组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站长、调度员、站调助理、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车场值班员、调车区长、信号长、信号员、扳道员、车号长、车号员、驼峰值班员(驼峰作业员)、道岔清扫工、整备工、道口看守人员、守车整备人员。
  2.车站调车组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调车作业的调车组人员。
  具体职名为:调车人、制动长、制动员、连结员。
  3.车站客运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客运工作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客运员、售票领班、售票员、行李员、园艺工、美术员、以及收款员(进款人员)、供旅客饮水的茶炉工、行李房巡守人员。
  4.车站货运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货运工作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调度员、货运员、篷布工、货场门卫、巡守员、包装修理工等。
  5.客货运工作兼作的站务员 是指在车站既从事行车、又从事客运和货运工作的站务员。
  6.车站装卸人员 是指从事车站货物、行李、包裹装卸、搬运的装卸人员,装卸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人员和装卸机械值班人员、调度员以及附属的装卸机具修配厂的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装卸工、装卸班长、工长、起重机司机、起重机副司机、电瓶车等各种装卸机械司机、起重工、装卸值班员、机械钳工、机床工、电力工、内燃机钳工、熔接工、木工、铆工、整备工。
  7.客运列车乘务人员 是指在旅客列车上的全部客运工作人员(含餐车工作人员)。
  具体职名为:列车长、列车员、行李员、供水员、餐车长、厨师、炊事员、管理员、售货员。
  8.列车运转乘务人员 是指旅客及货运等列车的运转车长、副车长、零担列车的列车货运员。
  9.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助手)、运搬工、列车(客运)段值班员、充电人员、灯具维修人员、货车洗刷人员、客车整备人员、客车上水全部人员、餐车食品加工及供应人员、卧具管理人员、客车备品管理人员、餐料仓库人员、洗衣所生产人员、设备及工具维修人员(包括木、铁、电工)、加冰所人员、铁鞋修理人员等。
  五、工务段、大修段(队)
  1.线路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线路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人员,以及养路机械化的各种司机。
  2.路基维修人员 是指路基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3.桥隧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桥梁、隧道、涵洞、明洞、明渠、防护设备、御土墙及河流调节建筑物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工人。不包括隧道通风及照明人员。
  具体职名为:桥梁工、隧道工、木工、油漆工、铆工、潜水工、各工长、桥梁工、隧道工以及养桥机械化的各种司机等。
  4.线路、桥隧巡守人员 是指从事线路、桥隧及塌方落石地点的巡守人员。
  具体职名为:路基工、线路工、桥巡工。
  5.道口看守人员 是指工务段为看守道口而配备的道口看守员。
  6.工务段附属工厂人员 是指工务段附属工厂的全部生产工人,不包括枕木接拼镶补人员。
  7.线路大修人员 是指大修段(队)和工务段从事线路和路基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大修段(队)自办线路中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线路工、石工、木工、运搬工、机械钳工、机床工、轨道车司机和助手、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人员、工地烧水人员、工长以及大修队现场卸车的工人等。
  8.桥隧大修人员 是指大修段(队)、工务段、桥工段从事桥隧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线路工、桥梁工、隧道工、测量工、起重工、潜水工、石工、木工、运搬工、铆工、锻工、熔接工、油漆工、内燃机钳工、机械钳工、机床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汽车司机、工长、以及工地材料巡守烧水人员、大修队现场卸车的工人等。
  9.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