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北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可按照本办法开办此项业务,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附:一       交通银行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办法

  为满足储户需要,发展储蓄事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000元起存,一次存入,多存不限。由储户填写开户书,并约定存期和取息次数、日期,由银行发给记名存款凭证,可留印鉴,可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储户按约定日期支取利息,最后到期日支取本金和剩余利息。

 二、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

 三、利息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均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一般不办理自动转存。

 四、储户持存款凭证按约定日期支取利息,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如逾期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复息。

 五、储户如有急需,可办理全部本金的提前支取,不得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同时扣回已取的各期利息。

 六、对存储三年以上(含三年期)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按到期日当月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贴补息。逾期支取本金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二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1.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在“215定期储蓄存款”一级科目下设“2156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2.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的空白存折,应建立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控制使用。

 二、核算手续
  1.开户
  储户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凭条”(附式一),约定存期、取息次数以及是否到期按原存期约定转存,于初收现金后开立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折和帐卡(附式二、三)。如储户开户时约定本金到期转存,则在帐折上加盖“约定本金到期转存”戳记。
  存款凭条作“2156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贷方传票。
  存折上加盖储蓄所业务公章及经办复核员私章后交储户收执,凭以按期支取利息和到期支取本金。
  帐卡由储蓄所留存,按帐号排列,当储户按期支取利息或到期支取本金时抽出帐卡与存折、取息凭条核对无误后支付款项,并在存折、帐卡上做成支付记录。
  凭印鉴支取的则应在存款凭条、帐卡及印鉴卡上加盖储户预留印鉴,并在存折、帐卡上加盖“凭印支取”戳记,印鉴卡送事后监督,凭以监督复验印鉴。
  2.支取利息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按约定日期支取利息可定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以开户日为每期取息日,但必须存足一个月后方能取息,不得提前取息。超过取息日期前来取息,其超期部分不计复息。每次取息金额=(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次数。
  储户支取利息时,凭存折并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取息凭条”(附式四),经抽出帐卡与存折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存折及帐卡上做成支付记录,予以付款。取息凭条作“261应付利息”科目的借方传票。
  3.到期支取
  存款到期,储户凭存折并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取息凭条”,经抽出帐卡与存折核对无误后,在帐折上加盖“结清”戳记,并分别在“兑付记录”栏做成结清记录;同时填具一式两联“储蓄存款计数单”,一联连同款项给储户核对,一联作“261应付利息”科目借方传票附件。收回的结清存折作“2156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借方传票。
  对存储三年以上(含三年期)的存款实行保值。到期支取本金时,按到期日当月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贴补息。
  对不约定本金到期转存的存款,逾期支取本金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对约定本金到期转存的存款,若到期不取,银行可待储户前来取息时,将未付利息(包括应计的保值贴补息)按规定手续计付利息,同时按本金金额及原存期、取息期及存款到期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存款利率更换新的帐折(到期日作为新的起息日),并在新帐折上加盖“约定本金到期转存”戳记,收回的旧折作“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取息凭条”附件。凭印支取的,还应在新帐卡上加盖原留印鉴。
  4.提前支取
  存款未到期,储户急需使用本金,可凭存折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全部本金的提前支取,不办部分提前支取。根据实际存期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根据已经支取的利息金额,缮制“261应付利息”科目现金借方红字传票,将利息收回,并在帐折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注明收回的利息金额,其余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三、其他
  1.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采取记名式,可以挂失,挂失手续按规定办理。
  2.应付利息的计提及其他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按《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办理。
  附式一至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