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精神,经商人事部同意,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少数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及有关人员,国家采取定向补贴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粮价前,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国家定期发放生活费的职工遗属,每人每月补助6元。

 二、对家庭人口平均月收入不足150元(含150元)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最多不超过10元。

 三、定向补贴增加开支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全额预算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在职人员补助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离退休人员补助在“离休待遇”和“退休待遇”科目中列支。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在职人员补助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补助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