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为推动烟草行业在专卖制度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巩固烟草公司在卷烟流通领域中的垄断经营地位,增强企业在专卖体制下的竞争意识,促进卷烟购销业务有秩序地开展,经研究并征求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意见,决定逐步放开县级烟草公司跨省经营卷烟购销业务。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强调,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受烟草公司委托的批发单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业务,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进货和供货。
  凡要求享受跨省经营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同意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凡省级局不同意上报的,国家局一律不受理。
  2.财务已全部上划的,或者虽然财务未上划,但是与省级烟草公司以联营方式经营,且省级烟草公司在其中获利不得低于三成。
  3.销售量较大,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4.能够认真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的。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一律不予批准。

 附件:        办理许可证的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专发(1994)19号通知的精神,现对符合条件享受跨省经营权的县级烟草公司颁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具体事项如下:
  1.所申报的县级烟草公司须填写“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一式3份,已填写的不需再填。
  2.县级烟草公司与省级烟草公司以联营方式经营的,在申报时须附有双方联营协议。
  3.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于9月15日至10月15日内来京集中办理许可证,逾期申报的,今年内不予办理。
  4.领取国家局颁发的许可证后,县级烟草公司持有的原省级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