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借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匀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1           1001      一、资产类
  2           1002      现金
  3           1101      短期投资
  4           1111      拆出资金
  5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6           1121      应收利息
  7           1122      应收保费
  8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9           1124      坏账准备
  10          1131      预付赔款
  11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12          1142      存出保证金
  13          1191      其他应收款
  14          1201      物料用品
  15          1211      低值易耗品
  16          1301      待摊费用
  17          1402      长期债券投资
  18          1601      固定资产
  19          1602      累计折旧
  20          1606      在建工程
  21          16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701      无形资产
  23          1711      长期待摊费用
  24          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25          1811      抵债物资
  26          1901      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27          2101      短期借款
  28          2102      拆入资金
  29          2111      应付手续费
  30          2112      应付佣金
  31          2121      预收保费
  32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33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34          2132      存入保险金
  35          2141      应付工资
  36          2142      应付福利费
  37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38          2145      应付利润
  39          2146      应交税金
  40          2149      其他应付款
  41          2151      预提费用
  42          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43          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2171      保户储金
  45          2201      长期责任准备金
  46          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47          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8          2211      保险保障基金
  49          2221      长期借款
  50          2231      长期应付款
  51          2241      住户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52          3101      实收资本
  53          3111      资本公积
  54          3121      盈余公积
  55          3131      总准备金
  56          3141      本年利润
  57          3151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8          4101      保费收入
  59          4102      分保费收入
  60          4103      追偿款收入
  61          4109      其他收入
  62          4201      摊回分保赔款
  63          4203      摊回分保费用
  64          4211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65          4212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6          4221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67          4222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68          4223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9          4301      利息收入
  70          4302      投资收益
  71          4303      汇兑损益
  72          4311      营业外收入
  73          4401      赔款支出
  74          4402      死伤医疗给付
  75          4403      满期给付
  76          4404      年金给付
  77          4411      退保金
  78          4421      分出保费
  79          4422      分保赔款支出
  80          4424      分保费用支出
  81          4431      手续费支出
  82          4432      佣金支出
  83          44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84          4451      营业费用
  85          4461      利息支出
  86          4462      保户利差支出
  87          4471      其他支出
  88          450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89          4502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0          4511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91          4512      提存行险责任准备金
  92          4513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3          4521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94          4601      营业外支出
  95          4701      所得税
  96          4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发放的利息,属于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属于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实际成本。

              1111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1121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122 应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等项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结算分保业务款项,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保账款,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分保账款,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

              1124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1131 预付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
  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或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赔款。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

             1142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存出理赔保证金,核算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
  2.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核算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
  3.存出其他保证金,核算除存出理赔保证金和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出的保证金。
  三、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保证金数额。

             119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付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公司,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