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深圳分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有关规定,经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商(见附件1),现将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的形式与报送渠道
  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我局“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接口规范”的要求(见附件2),以磁盘形式将有关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信息报送当地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和深圳分局应及时督导辖内证券交易所完成有关工作,并将发现的情况、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的报送时间
  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9年1月底前完成自身业务系统与证券投资统计申报系统接口的软件开发与测试工作;于1999年3月底前将19978年度的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信息按季度报送当地外汇局;1999年以后(包括1999年)的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信息必须按照“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和全面地报送。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邹兆荣6840.2317;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雒力旭 6840.2329。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