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以下称前移项目)的业务管理,规范柜台前移的业务内容和运作程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台前移是指利用“柜台前移网络系统”(以下称系统),将营业柜台以客户终端形式前移至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可以通过客户终端,直接将借款申请、付款通知和其他相关信息传送给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根据系统传送的信息,直接办理有关业务,达到完善功能、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柜台前移的贷款项目,本办法未涉及的贷款管理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前移项目业务管理必须坚持改进服务、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安全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 前移项目的贷款评审



 第五条 评审局对拟实行柜台前移的项目进行贷款评审时,除按开发银行贷款条件和评审办法进行常规评审外,还应把同意加入系统并由开发银行直接办理大宗结算,作为贷款评审条件与借款单位充分协商,初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移项目承诺贷款后借款合同的签订奠定基础。

 第六条 前移项目应推行定向定额贷款。评审局进行贷款条件评审时,应初步确定前移项目贷款总额、使用方向以及各定向使用范围的用款额度。

       第三章 前移项目借款合同、委代协议的签订



 第七条 前移项目原则上签订总借款合同,不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前移项目借款合同应在符合一般项目借款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一)各项用途的用款额度。年度各项用途的用款额度由开发银行当年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确定;
  (二)借款单位同意加入系统,签订加入系统协议,确认系统程序和所传信息的有效性;
  (三)借款单位同意委托开发银行办理大宗结算;确认大宗结算的范围、额度及支付依据;零星支付金的比例及额度。

 第八条 信贷局负责与借款单位就前移项目的贷款条件和借款合同进行谈判。谈判协商一致后,信贷局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加入系统协议。

 第九条 信贷局根据开发银行选择代理经办行的有关规定,负责选择、确定前移项目的代理经办行,并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章 前移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信贷局应要求借款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终了前报送下年度前移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明确各项用途的用款额度。

 第十一条 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前移项目贷款计划建议。综计局根据全行年度贷款总规模,按前移项目优先安排的原则,商资金局平衡后,编制前移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综计局编制下达的前移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必须明确规定前移项目的年度贷款总额和各项用途的用款额度。

 第十三条 信贷局根据下达的前移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商借款单位后,于每季度终了前提出下季度用款计划建议。综计局根据季度用款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安排季度用款计划;资金局根据季度用款计划,筹集和调度资金,保证前移项目资金供应。

 第十四条 前移项目确因建设需要,要在年度贷款计划规定的贷款额度内,调整各项用途用款额度的,由借款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信贷局予以审查确认。
 

          第五章 前移项目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账户开立。借款单位应在开发银行营业部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回收本息;应在代理经办行开立“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储开发银行汇入的零星支付金和借款单位筹集的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前移项目的贷款由开发银行直接发放。借款单位申请借款,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和开发银行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通过系统向开发银行发送借款申请书。
  (二)营业部收到系统传送的借款申请书后,要按规定进行解押确认。确认无误的,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用章后,及时送相关信贷局;确认有误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三)信贷局收到经确认无误的借款申请书后,要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应在借款申请书上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和主管局长名章以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同时,据此签开借款凭证,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和主管局长名章以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后,连同借款申请书一并送营业部。经审查不同意贷款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四)营业部收到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后,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相关印章,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付款通知。
  (一)前移项目的大宗结算由开发银行直接办理。大宗结算的具体范围和最低额度,应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点阶段,大宗结算主要采取汇兑方式办理。
  (二)借款单位支付款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向开发银行发送付款通知书。
  (三)营业部收到系统传送的付款通知书后,要按规定进行解押确认。确认无误的,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用章后,及时送相关信贷局。确认有误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四)信贷局收到经确认无误的付款通知书后,要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付款的,在付款通知书上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名章和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同时据此签开汇款凭证,连同付款通知书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一并送营业部;经审查不同意付款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五)营业部收到付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后,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办理支付手续。
  (六)信贷局审批支付的主要依据为:
  1.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
  2.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重大建筑安装合同和付款协议;
  3.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零星支付。
  (一)信贷局应根据前移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额度的贷款资金作为零星支付金,用于借款单位的零星支付。
  (二)信贷局根据年度贷款计划确定的年度零星支付金额度、各次贷款金额,分别确定各次零星支付金拨付金额。拨付时,由信贷局签开零星支付金拨付通知书,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名章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后,连同据此签开的汇款凭证一并送营业部。
  (三)营业部收到拨付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后,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相关印章,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定期向借款单位和信贷局发放账户对账单。

 第二十条 信贷局应要求代理经办行对借款单位开立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有效监管,严格监督零星支付,切实防止挪用贷款;监督本息入账及上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贷局应督促借款单位定期通过系统报送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采购招标、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并按规定分送有关业务部门。信贷局可参与前移项目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会局应协助信贷局督促代理经办行按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理项目的执行、监督和辅助核算工作。
 

           第六章 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电脑中心是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系统阶段发展目标,组织系统设计和建设,维护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是系统密押的管理部门,负责密押参数制定和核押确认工作,确保系统密押的安全、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武汉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