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6日 建总函〔1998〕46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根据目前我行龙卡业务发展情况和完善龙卡网络系统功能的需要,现对信用卡及储蓄卡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储蓄卡工本费和有效期
  储蓄卡发卡及换卡时每卡收取工本费3元。在龙卡网络上使用的储蓄卡须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5年。各行原已发行的储蓄卡,可在原规定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二、关于在ATM上取现限额
  信用卡和储蓄卡在ATM上的取现额度应允许一天累计取款5000元。

 三、关于储蓄卡异地取现的手续费
  储蓄卡异地取现时,按取现额的1%收取手续费。

 四、关于异地存款手续费
  信用卡和储蓄卡在异地存款均不收取手续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在异地凭卡存款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取消。

 五、关于交易手续费的分配
  信用卡和储蓄卡的商户回扣、异地取现、大额转账、挂失等手续费收单行不再与发卡行进行分配,全部由收单行收取。《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有关“手续费发卡行与收单行各得一半”的规定取消。

 六、关于本行职工用卡在异地取现收费
  由于我行龙卡网络不能自动识别本行职工卡,因此,本行职工使用信用卡、储蓄卡在异地取现均执行统一的手续费标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建设银行职工异地凭卡支取现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免收手续费的规定取消。

 七、关于职工办卡及换卡年费
  本行职工申办信用卡及到期换领新卡,发卡行均收取规定标准年费。发卡行自行实行的减免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行接到文件后,迅速传达到所属分支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分行汇总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