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为加强内部制约控制,监督各级干部在岗、在任期内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离岗离任稽核的要求,现制定对重要岗位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的试行办法。

 一、稽核对象
  需进行离岗稽核的为贷款、会计、资金交易、财务、基建、物资采购及管理等岗位的干部。
  需进行离任稽核的为负责上述岗位的副处长至总经理领导干部;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实行首席代表委托代表负责的代表;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总经理。
  以上有关人员在行内部门之间调动,或行外调动、离退休、免职、撤职、辞职前,应进行离岗、离任稽核。

 二、稽核期
  以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2年的业务工作状况为主,如有需要可向前追溯若干年。

 三、稽核内容
  主要稽核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内业务状况,存在哪些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离岗稽核。
  1.经手业务的基本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经手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保管的印鉴、重要凭证、库房钥匙是否交清,有权签字是否按规定注销。
  4.被稽核人有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二)离任稽核。离任稽核是对领导者个人决策行为、个人业务行为和个人责任的稽核。除离岗稽核的5项内容外,离任稽核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外贸和金融政策、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被稽核人在任期间进行内部管理,特别是在制定并监督执行相互制约、授权有限等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情况。
  3.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失误及造成损失情况。
  4.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对国内外代表处和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除以上相关内容外,应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程序
  (一)离岗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和干部交流的必须程序和制度,原则上未经稽核,不得离岗、离任和解除其在岗和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由人事部门提出《离岗离任稽核通知书》,经人事、稽核部门的主管行长批准后,下达给稽核部和被稽核人所在部门。稽核部门(可与人事部门联合)组成稽核组,实施稽核。
  稽核组由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人是亲属或其他关系,则应回避。
  (二)稽核组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前应向被稽核人所在部门和被稽核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向被稽核人发出稽核问卷和被稽核人的自查报告提纲。通知书内容包括:稽核内容、稽核期、稽核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目录和稽核人员的构成。被稽核人应按稽核部门的要求,客观详细地写出自查报告报稽核部门。
  (三)现场稽核。
  1.听取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间工作情况的自我介绍。
  2.根据需要,可听取部门领导和同事关于被稽核人的工作情况介绍。
  3.查阅有关资料和档案,检查被稽核人经办或批准的业务基本情况,主要是要查清经手业务的风险情况。
  4.对成绩和问题,经查核实后,正确划分主客观原因,主要是要分清风险形成的责任。
  (四)写出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稽核报告以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为主。稽核评议书要对被稽核人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重大问题的责任归属应提出初步意见,由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将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送被稽核人及其部门领导或行领导签署意见。如有异议,稽核部门应进行核实,不实之处进行修改,双方意见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将各自意见附后,一同报行领导。
  (五)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会签人事部门,经行领导批准后,稽核评议书进入个人档案。
  (六)整理稽核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五、稽核人员的职权
  (一)收集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资料。
  (二)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稽核人履行职责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被稽核人员的权利
  被稽核人员对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如有异议,有权在稽核报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行长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稽核报告的决定照常执行。

 七、稽核纪律
  (一)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假资料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二)稽核人员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稽核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务、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干扰破坏稽核工作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