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研究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6年10月1日由国务院颁实施。这是我国批准《联合国海详法公约》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法规,对促进海洋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规定》的有效和顺利实施,同时便于各单位组织涉外海洋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规定》的要求和多年管理的实践,我们编制了《涉外海洋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现将《申请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和《申请书》的要求组织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的申报工作。